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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