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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伊川县**有限公司、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张*为合同纠纷一案,郭**于2015年1月26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因单方违约造成的损失1257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伊一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张*(同时作为伊川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张*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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