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建设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建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建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建设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马建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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