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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泽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张**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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