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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新诉被告李**、沈中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新诉被告李**、沈中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新以起诉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沈道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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