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以对一审判决认可,表示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对一审判决认可,表示服判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5元,减半收取4512.5元,由上诉人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