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冯*、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2月2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7元,减半收取3158.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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