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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黑姑娘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黑姑娘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被上诉人经营者李*、委托代理人李*、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赵**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黑姑娘商行退还货款2690元并十倍赔偿2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黑姑娘商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13日,赵**在黑姑娘商行购买红酒18瓶,其中包括爱爵堡鹰皇、鹰皇甜白葡萄酒、爱爵堡蓝海浪三种红酒,价款合计2620元,赵**另在黑姑娘商行购买黑色皮箱一个,价款70元,用于装酒。黑姑娘商行向赵**出具了相应的购物小票。

2015年8月4日,赵**以其购买的红酒无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审理中,赵**出示了爱爵堡鹰皇、鹰皇甜白葡萄酒、爱爵堡蓝海浪实物各一瓶,实物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经质证,黑姑娘商行称这三款酒有中文标签,但明显有被撕掉的痕迹。

原审法院认为:赵**在黑姑娘商行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原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系管理性法律规范。黑姑娘商行所售红酒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违反了上述规定,但并不涉及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仅能说明涉案食品的预包装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安全的定义表述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赵**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食品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安全食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食品给其造成了损害,其仅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进行十倍赔偿,缺乏依据。鉴于黑姑娘商行所售涉案商品的外包装标签存在瑕疵,赵**所购皮箱用于装酒,赵**要求黑姑娘商行退还货款(包括皮箱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赵**应将本案所涉共计18瓶红酒及皮箱退还黑姑娘商行。黑姑娘商行辩称其所售涉案红酒有中文标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黑姑娘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赵**购物款2690元,原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被告18瓶涉案红酒和皮箱,原告赵**不能返还的按购买时价格相应扣抵。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赵**负担251元,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黑姑娘食品商行负担25元。

宣判后,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系强制性规范而非管理性规范。食品安全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包装两个方面,外包装系食品性能的外在反映,是消费者知悉食品信息的主要途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不以造成损害为前提,本案符合十倍赔偿的条件,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黑姑娘商行向赵**支付人民币26200元整,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黑姑娘商行负担。

黑姑娘商行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本案中,赵**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食品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安全食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食品给其造成了损害,其以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黑姑娘商行进行十倍赔偿,缺乏依据,一审未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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