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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进政与驻马店**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科技)与被上诉人时进政、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进政于2014年12月3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泰科技、欣泰药业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15277元;2、中泰科技、欣泰药业支付违约金90万元;3、中泰科技、欣泰药业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40万元;4、中泰科技、欣泰药业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驻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中泰科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调查审理了本案。中泰科技的委托代理人王**,时进政及其委托代理人龙骧,欣泰药业的委托代理人马**、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中泰科技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中泰科技已与时进政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泰科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驻马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10元,减半收取为28005元,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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