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诉被告王**、被告河**有限公司许**公司、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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