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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铁建与申建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申*建诉原审被告申建有、再审第三人申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的(2003)登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申建有提出申诉,本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2006)登民复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本院(2003)登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对该案进行再审。经再审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登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申*建不服,提起上诉,郑州**民法院于2006年9月9日作出(2006)郑**终字第94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06)登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申*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申*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审被告申建有与再审第三人申*均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申*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原审原告申*建撤回对原审被告申建有及再审第三人申红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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