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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杨**、燕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杨**、燕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燕巧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1日,被告杨**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名从原告马**借走现金135000元,被告杨**为原告马**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并且被告杨**口头承诺两个月后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该债务是在被告杨**与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偿还原告马**借款本金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00)及利息,被告燕**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燕**未答辩。

原告马**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杨**欠原告借款135000元整的事实。

被告杨**、燕**未质证、未举证。

原告马**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被告杨**曾有经济往来,2014年3月11日,经结算,被告杨**尚欠原告借款135000元,被告杨**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马**现金壹拾叁万伍仟圆(135000.00)整杨**2014年3月11日”。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杨**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5年10月22日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4.6%。被告杨**与被告燕巧丽于200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以上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欠原告马**借款135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因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起诉催告前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2015年10月22日原告起诉后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应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6%计算。因原告所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与燕**共同承担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6%计算,自2015年10月22日起付至判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燕**在上项确定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与被告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杨**、燕巧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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