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付根友因与被申请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三终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付根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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