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