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登封**武术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登封**武术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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