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登封**武术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原告周*江诉被告王**、被告河**有限公司许**公司、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林碎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付根友因与被申请人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景*甲与景会生、许**、景**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铁建与申建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石油科技公司判决书
杨**、李**与登封市**术学院教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