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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孙太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赵**诉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孙**已履行义务,没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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