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赵**诉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孙**已履行义务,没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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