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州**限公司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郑州**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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