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平顶**中学与被申请人方**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顶**中学(以下简称滍**学)因与被申请人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滍**学申请再审称:(一)双方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滍**学监理会并没有注销,监理会多数人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故原审认定双方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缺乏证据证明。(二)方**在承包滍**学期间,2007年至2012年从未交纳过管理费。(三)平**鹰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对方**的投资额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内容不真实,该鉴定依据的只有方**提供的自制流水帐本,没有正规发票,且方**也未提供任何实物相佐证,故原审依据该司法鉴定判决滍**学向方**赔偿684208.7元错误。(四)方**私刻滍**学董事会的印章属于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五)一审程序违法,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出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2008年1月18日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的效力及管理费问题。2008年1月16日,滍**学的管理机构滍**学监理会改组为滍**学董事会,对此董事会成员签字并按有指印,且加盖有董事会印章。同时,曲**也发表书面声明对此事予以确认,声明监理会更名为董事会,监理会印章作废。本案中,2008年1月18日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上不仅加盖有滍**学董事会的印章,而且有董事会成员的签名,并且,在方**经营管理滍**学期间,其一直按协议约定向该学校董事会缴纳管理费,故原审综合上述情况,认定2008年1月18日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并无不当。(二)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由于滍**学对于方**在经营该学校期间的投资情况一律不予认可,而方**能提供的证据就是其经营期间的账本,尽管该账本是方**单方面的记载,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该账本仍可作为方**投资情况的一个重要参考内容。并且,在平**鹰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依据上述账本及相关财务资料对方**的投资额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后,滍**学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判决滍**学向方**赔偿损失684208.7元并无不当。(三)关于滍**学称方**私刻该学校董事会印章的问题,因该学校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印章系方**私刻,故该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四)关于滍**学称一审中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出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因本案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该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故该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滍**学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平顶**中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平顶**中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