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正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正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正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