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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石**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刘*与中国石**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郑**终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1月14日,河南**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0095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0)郑**终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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