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康**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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