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贾**、原审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王**、王**、代亚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郑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中华联**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恒业**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诉被告泰康人寿**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