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与被上诉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于2014年3月2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嘉**司偿还沈**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截至2014年2月13日的利息1620万元,2014年2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2、嘉**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嘉**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嘉**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沈**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郑州**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