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9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条》是上诉人受到胁迫,为保证生命安全而被迫出具的,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户籍在新郑市,为保证案件公正,只有将案件移出新郑。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在郑州市中原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