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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诉被告泰康人寿**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泰康人寿**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邹**参加合议,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委托代理人史建方。被告泰康人寿**丘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诉称:原告之母杜**在被告处投保有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罗**系该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杜**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原告保险金100000元,下余900000元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9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之母杜**投保的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系与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所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泰康人寿**丘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原告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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