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焦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为2300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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