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梁**、第三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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