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王**、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王**、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对被告王**、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保全费7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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