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李**、苗红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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