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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诉被告杨某某、信达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蔡*诉被告杨某某、信达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41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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