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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是再婚,现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也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要离婚。离婚需原告给我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否则坚决不离婚。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再婚。被告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婚前婚后都还可以,是由于双方子女等原因导致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在庭审中亦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从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给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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