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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被告栗*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栗*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吴**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本案的受理费,原告吴**仍未交纳,故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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