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栗*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吴**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本案的受理费,原告吴**仍未交纳,故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田会平诉关**、安旭阳、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吴东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被告李**、李**、苗红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南龙**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绍诉被告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诉被告杨某某、信达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诉王**、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