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娥诉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娥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姚*与李*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葛**有限公司、中原银**许昌分行与长葛**有限公司、中原银**许昌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甲诉被告贾某某、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攀与被告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范**诉被告李**、被告许昌县第二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刘**、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冀**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尚*、马*等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陈*与安诚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南召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卢**、南召县**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