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星与被告张*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星与被告张*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明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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