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化章*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化章*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化**自愿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化**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6145元,由原告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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