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周*、永安财产**郑州中心支公司(简称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以与被告周*自行协商解决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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