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朱*提供的被告田*的地址,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此人,经本院向原告释*,原告朱*仍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不予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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