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朱*提供的被告田*的地址,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此人,经本院向原告释*,原告朱*仍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不予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