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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高开展与被申请人孙*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开展因与被申请人孙*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开展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高开展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仅收到被申请人孙*显22亩白菜是错误的。2、二审判决认定高开展砍收孙*显40亩白菜是错误的。孙*显一审提供的证人杨**、杨**、刘省委的证言均不能证明高开展砍收其40亩白菜,而刘省委的证言说明孙*显总共种植了四、五十亩白菜。高开展提供的证人王**、高**、杜**、李**的证言,能够证明孙*显共种植50多亩白菜,并将其中的35亩白菜卖给了王**、高**,高开展仅砍收22亩白菜的事实。3、二审判决认为高开展未及时向孙*显索要多支付的价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据此认定高开展主张砍收22亩白菜的理由不能成立是错误的。高开展一审中已提出反诉,要求孙*显返还多支付的1万元,说明高开展并非对多支付的价款不予索要,而是提出了明确的主张。二审判决将高开展“未及时”索要推定为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4、二审判决书第6页,判决条文:(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究竟是维持还是撤销,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高开展与被申请人孙*显2013年10月29日签订《定菜合同书》,约定高开展购买孙*显约40亩白菜,每亩2000元,高开展交付定金50000元,余款30000元砍完白菜后付清。后高开展将白菜收割。高开展称仅收割22亩白菜,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没有认定并无不当。故高开展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关于二审判决书条文错误的问题。二审判决引用法律条文确系笔误,且二审已依法裁定补正,故其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高开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高开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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