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叶**法院于2015年4月20作出(2015)叶*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兰**送达了开庭传票,兰**在未向法庭申明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兰绘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张*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兰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与河南**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县**可宾馆与叶县档案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叶县任店镇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闫*、冯**、张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