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河南**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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