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马慧峰、臧德权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二七**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马慧峰、臧德权、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二七**管理委员会均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慧峰、臧德权,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二七**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慧峰、臧德权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二七**管理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