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华**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华**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5万元系被申请人预付给申请人夫妻的工资及提成,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2010年3月到2010年8月底,被申请人应付给申请人工资加销售提成近7万元;一审诉讼程序违法,公告送达驳夺了申请人的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的5万元系被申请人预付给申请人夫妻的工资及提成,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