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王**、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国成、许**因与被上诉人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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