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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河南省**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于2015年6月11日自愿撤回上诉和原审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自愿撤回上诉和原审诉讼,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赵**撤回原审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81元,减半收取15040.50元,由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1元,减半收取15040.50元,由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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