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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河南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5年6月15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董**与河南省**限责任公司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9元,减半收取6329.50元,由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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