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怡苑分社储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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