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做出(2014)义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审结。被告刘**已履行了赔偿款。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所有的位于孟津县城XXX大道XXX侧XXX岭XXX家园第XXX栋XX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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