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天安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做出(2014)义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审结。被告刘**已履行了赔偿款。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所有的位于孟津县城XXX大道XXX侧XXX岭XXX家园第XXX栋XX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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