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郭**、镇平明**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股权转让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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