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股权转让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