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包**、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诉讼费5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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