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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华建**第五分公司、南阳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润**第五分公司、南阳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内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第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南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退还上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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